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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资产评估立法情况


由于受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各国在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方面各不相同。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文本或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而大陆法系国家很多有针对资产评估业的完整法律文本。

俄罗斯1998年出台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法》,确立了政府管理与自律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在涉及属于俄联邦、各级政府、自然人、法人的评估对象的交易行为中对评估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还体现了俄罗斯评估行业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按照该法规定,评估行业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资产等特定类型资产;财产或单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重要权利;请求权及债务;著作、服务、信息;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流通的民事权利主体等。

上世纪80年代末,在经历了由不动产泡沫引发的经济危机之后,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评估行为,美国国会于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一章即第十一章,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联邦权益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从事评估活动时,必须接受有关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遵循统一的执业标准;出具评估报告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澳大利亚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主,但同时也有成文法予以配套。对于资产评估行业,多数州都制定了专门规范评估师或评估行为的法律,因此对评估师来说,案例法与成文法都是规范其执业的重要依据。从法律内容上看,规范评估行为的法律主要涉及三类,一类是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一类是涉及税基评估的相关税法,再有则是规范评估师注册及执业的专门法律。

德国于1991年2月颁布了专门规范评估行业的《德国评估法》,目前实施的是经过2011年12月最新修订后的版本,共有205款和26个附件。该法的内容侧重于对评估范围的确定及评估方法,覆盖了实物资产、资产证券、债权债务、农林财产、地产、建筑物、企业财产等多个方面。《德国评估法》规定由政府主导对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管理职权主要集中在联邦财政部各下属专门评估咨询委员会、评估成员委员会。而行业协会在实践中更多地担当了配合政府机构管理、服务评估协会会员的角色,行业协会的自律成了规范评估师行为的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