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年立案绝对数量和增量呈历年最高趋势
呼吁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有所体现
“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铁腕治军"的态度,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
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四起案件,分别是中投合拓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李黎明等涉嫌经济犯罪及证券违法违规案和吴建敏涉嫌违法违规案。
上述案件只是中国证监会今年以来通报的众多案件中的一部分。该负责人称,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向公安部门通报了10起证券违法案件,这些案件均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从公布的四起案件来看,李黎明和吴建敏案件均是前期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力巨大的案件,并且从收到线索、立案调查到查实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均体现出了快立快查的特点。以吴建敏案为例,从2011年11月11日接到举报线索,到当年12月对吴解除重组委委员职务,再到进一步调查发现情况,只用了短短几个月时间。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这种快速立案调查、关注社会热点的稽查趋势。
据了解,今后四周仍有重大案件相继披露。除了案件的披露提速外,今年以来,证监会接到的线索、立案的绝对数量和增量都呈现了历年最高的趋势,“我们的态度是有案子就查,欢迎举报。”上述负责人指出。
一方面是稽查“零容忍”提速,一方面确实执法因现实多种因素的艰难前行。
“受限于目前行政侦查手段有限,而公检法对于内幕交易等案件的证据要求较高,导致最终移送的案件难度较高。”该负责人说。同时,随着违法手法的演进,证监会执法侦查的难度也更高。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希望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让所有的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有这种平等得到保障,市场才可以成为公平的市场,投资者才能建立起对市场的信心。”该负责人表示。
他同时呼吁,希望在《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将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有所体现。
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
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0日通报,2011年11月11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决定对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吴建敏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违规交易股票行为立案稽查。经过前期紧张调查,2011年12月,证监会决定解聘吴建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予以了公告,进一步调查发现吴建敏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涉嫌犯罪,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吴建敏于2002年5月15日开始,借用其朋友苏某某在北京某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10年2月10日,广东科达机电(60049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机电)和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泰)确定收购计划,2010年4月29日上述收购信息公开,公开前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吴建敏作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为科达机电收购恒力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吴建敏借用苏某某账户在2010年3月10日买入“科达机电”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55.3万元,5月5日、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15万元。
2009年4月13日,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股份)增资控股甘肃祁连山(600720,股吧)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方案确定,2009年12月29日上述增资控股信息公开,公开前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吴建敏作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为祁连山提供清产核资审计服务,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吴建敏借用苏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买入“祁连山”股票10万股,11月3日、11月1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5.8万元,获利28.5万元。
吴建敏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将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吴建敏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吴建敏属于因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暂时有机会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临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戒绝交易,却违背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责任义务,利用窃取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为己谋取私利。
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
已侦查终结
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自身控股地位,通过非法手段利用上市公司牟利,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任何试图掩盖其犯罪形迹的行为也终会被揭穿。5月10 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情况案。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0年9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证监会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简称“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1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
经查,2007年2月27日,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终确定为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开元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两个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丁建明指挥顾某、万某先后向操盘手宋某、任某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江苏开元”股票,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元集团利用“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苏开元”股票,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达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李黎明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这是中国证监会在对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涉嫌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的违法违规事项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多项违规违法行为。
这起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就此案件进行了通报。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李黎明首先是涉嫌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行为。
据悉,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保荐团队负责人,在负责保荐深圳漫步者(002351,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以自己实际持有股权并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嘉晨)、万安嘉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借用无锡同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济犯罪。
其次是涉嫌内幕交易“漫步者”股票的违法行为。
2011年3月初,漫步者拟定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月26日,漫步者公告该方案。上述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漫步者股票,买入金额281万元,实际获利9万元。李黎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的情形。
再次是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行为。
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西林科)上市项目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以实际控制的上海嘉晨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江西西林科5%股权。李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将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投合拓未披露持股信息遭处罚
因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证监会近日对中投合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投合拓”)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深交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对“罗某”等账户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按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在北京注册的中投合拓控制“罗某”账户和“中子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金投资”)账户持有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铁岭新城(000809,股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医药”)股票超过其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未履行披露义务。
经查,2008年9月22日,汇金投资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与中投合拓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苗某某出借3000万元给中投合拓进行正确投资,并收取固定收益。双方还约定,在北京某证券营业部以“罗某”名义和“汇金投资”名义开立两个资金账户,苗某某将出借的3000万元汇入“罗某”账户,中投合拓将1500万元汇入“汇金投资”账户作为风险抵押金。“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股票交易均由中投合拓进行实际操作。
2009年2月6日,“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合计持有中汇医药股票592万股,占中汇医药已发行股份的5.17%。中投合拓通过“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合计持有中汇医药已发行股份超过5%时未向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也未予以公告。
证监会决定:对中投合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投合拓法法定代表人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