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会员范围 完善会员管理
——中评协修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2年2月16日经中评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中评协200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经中评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旧《办法》)的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旧《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确立会员管理模式,建立会员管理体系,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增进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办法》中有些内容已与快速发展的资产评估行业不相适应,如:随着评估专业硕士培养制度的建立、评估行业服务于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评估为特定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需求,需要扩大会员范围,将相关人员和机构纳入会员管理范畴;行业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变化,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的逐步规范,也需要对会员管理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调整等。因此,修订旧《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的迫切需要。
中评协在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大了会员范围。一是为加强与高等院校评估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的联系,在“见习会员”中增加了“在高等院校接受资产评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二是为推动评估行业为企业提供国际化高端服务的支持,在“联系团体会员”中增加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三是为促进评估行业为特定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在“联系个人会员”中增加了“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以及取得国外评估类专业资质、从事评估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完善了会员管理。一是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在“执业会员”中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将“当然团体会员”的条件修订为“依法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将“当然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修订为“依法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审批文件,经地方协会核实无误后,报本会批准,成为当然团体会员”等。二是对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入会程序以及会员的退会程序进行了完善。如:在中评协管理的“联系团体会员”中增加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在“联系个人会员”中增加了“在特定行业提供专门化服务的技术专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人员”;在由地方协会批准的“联系团体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中,增加了须报中评协备案的规定;在会员退会程序中,增加了“经批准予以退会的”规定等。三是对资深会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由于申请成为资深会员,相关的条件和程序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已有具体规定,因此修订后的新《办法》删除了相关内容,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修订后的新《办法》,扩大了会员范围,完善了会员管理,是会员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中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员自律管理,提升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推动评估行业更加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