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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将“当(处置的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直接改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市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标底价”。原来的规定客观上让“单位获得10%的自主权”,存在贱卖国有资产可能。删掉“90%”,增加两个“10%”,将让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