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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向左,还是向右

 

  •     在我国,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大幅度攀升,车险已成为财产险中占据很大比例的一个险种。很多有车一族都曾经历过车险的赔付,有些车主甚至曾在车险赔付上与保险公司有过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但却很少有人在这个过程中想到保险公估机构。
        据了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本应扮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裁判员”角色的保险公估机构,却因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绝对的强势地位,而沦为其附庸。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保险公估机构负责人表示,保险公估公司已成为派驻保险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完成定损等工作的劳务派遣员。
        我们是否需要保险公估?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刘德运表示,由于多方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存在异议时,还没有请第三方机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虽然现状如此,但刘德运表示,投保人非常需要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保险公司出具的,如果再由保险公司来解释保险条款并由其确定赔偿数额,而保险公估人也缺位的话,就会导致非专业的投保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维护。”从理论上讲,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第三方机构,保险公估人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从而防止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上述评估机构负责人表示,这一切正在或已经“变味儿”。“在出险时,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去定损,而是长期雇佣‘保险公估公司的人’去定损,然后由保险公司为派出保险公估师的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不仅可以用于支付保险公估人员的工资,还为保险公估公司留存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正因为经济上受制于保险公司,再加上业务开拓困难,因而在定损时往往是倾向于少赔或不赔。”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定损人员,为何还愿意再雇佣保险公估机构的人员?刘德运解释说,保险公司雇佣保险公估机构的人进行定损,这种雇佣关系是随时可以解除的,除了支付工资外,几乎没有产生其他的费用,保险公司节约了经营成本;同时,这样做还能转嫁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在定损时,保险公估人不是没有出险,而是作为隐形的第三方出险,此时作为保险公估机构,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就很难得到保证。
        保险公估的国际经验
        我国保险公估公司起步较晚,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的。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目前所经历的这一过程,也是曾经欧洲、美国等当前保险公估行业发展较先进国家同样走过的路。
        以英国为例,作为保险公估业的起源地,英国在保险公估方面划分得非常细,如核保时的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理赔时的公估人,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检验、估损和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又可以细分为3种,即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
        在国外,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也与我国保险公估机构一样,参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工作,但却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行为。
        因为这些保险公估机构帮助保险公司处理的都是损失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赔案,当然也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要求较高。而在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帮助保险公司处理的赔案大部分都是一些日常发生的、金额较小的理赔案。
        针对目前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的现状,刘德运建议,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首先,需要保险公估行业改变自身目前的“畸形”发展状态,通过宣传积极树立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拓展业务,并向社会大众“广而告之”,教会人们该如何通过保险公估机构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独立性。
        其次,保险公估行业缺乏相应的准则和制度。评估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水平的提高,只有制定了统一的准则和收费标准等,才能更好地规范行业,并树立起更好的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