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提请再次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行业属于专业服务领域,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还应当通过将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强化监督;同时应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暂停执业、停业处罚的具体期限,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有本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由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注册评估师因违法执业被记入信用档案累计至三次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相应删去草案中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评估师予以罚款的规定。二是明确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等不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