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上一年度处理处罚及民事赔偿信息
行政处理和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 |||||||
---|---|---|---|---|---|---|---|
序号 | 处理对象 | 处理决定文号 | 处理决定名称 | 处理类型 | 处理机关 | 处理事由 | 处理日期 |
1 | 牟龄、栗颖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 | 关于对牟龄、栗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2024年1月18日 |
2 | 刘俐骅、张玲玲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 | 关于对刘俐骅、张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2024年1月18日 |
3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2024年1月18日 |
注:1. 处理处罚对象包括证券评估机构及其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和资产评估师,对象包括自然人的需填写具体姓名;
2. 处理处罚类型包括因执业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和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
3. 民事赔偿为已生效判决;
4. 处理处罚、承担民事赔偿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5. 执业人员受到处理处罚后转所的,由处理处罚事由发生时该执业人员所在的证券评估机构披露。
2. 处理处罚类型包括因执业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和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
3. 民事赔偿为已生效判决;
4. 处理处罚、承担民事赔偿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5. 执业人员受到处理处罚后转所的,由处理处罚事由发生时该执业人员所在的证券评估机构披露。